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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伤医疗费用申报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4-03-16 06:43:31

  办理材料:

1.《南宁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门诊医疗费用的,提供:

(1)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2)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1份;

(3)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4)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3.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2)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4.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5.已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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