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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迎泽区小学入学招生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7 12:28:06

2021升学政策暂未公布,以下是过期信息,仅供参考: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厅〔2019〕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公平普惠原则

   将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纳入招生入学范围,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属地管理原则

   坚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三)免试就近原则

   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公民办同步招生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工作体制

   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在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和《房屋所有(产)权证》。入小学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适龄儿童入小学的户籍变更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小学毕业生入初中的学籍和户籍变更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入小学为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入初中为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有效《劳动合同》及个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入小学为2019年4月30日前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入初中为2019年6月30日前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有效《营业执照》(入小学为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入初中为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原籍《居民户口簿》。入小学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四、招生入学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科学确定入学方式。学校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保证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小学入学对象按划定的片区确定。初中入学对象按划定的对口小学或片区,以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形式分别确定。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一)小学招生入学办法

   1.符合入学条件、需在本市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登记。选择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只能选报一所民办小学。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应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校入学,严禁跨县(市、区)在公办学校之间择校。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适龄儿童,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4.民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由其审批设立部门向社会公布报名情况。当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招生计划的30%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70%通过自主招生方式录取。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电脑随机派位比例将逐年提高。

   5.凡已被民办小学录取且已签订协议的适龄儿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小学学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二)初中招生入学办法

   1.凡跨县(市、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读初中,严禁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2.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生,由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3.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和太原市进山中学校提前面向城六区小学毕业生招收小语种学生和航天实验班学生。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提出申请并制定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4.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五、其他情况入学

   1.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学区内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随班就读工作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太原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随班就读工作实施方案》(并教基字〔2016〕3号)文件执行。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阳曲县、娄烦县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阳曲县、娄烦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本县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的入学具体办法。阳曲县、娄烦县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在城六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其子女如需在居住地入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3.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引进的各类人才、驻并部队现役军人、烈士、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意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要加强舆论引导,精心组织宣传,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工作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强化服务意识,通过报纸、广播、官网、官微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工作信息,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本地区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各项工作,专人负责,强化监督。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要求,严格落实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三)加大改革力度

   认真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晋教基〔2015〕27号)精神,按照深化供给侧改革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模式改革,实施优质带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如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加快中小学校建设、督促配建中小学校投入使用、主动与邻近县(市、区)政府协商解决、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租赁符合办学条件场所校舍等方式增加学位数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布点和生源数量实际,探索九年一贯制办学模式,大力推进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集团化办学、名校+普校、大学区制等办学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四)规范民办招生

   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依据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核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校原则上面向审批设立部门管辖区域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的,由审批地和生源地双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并结合生源地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合理确定招生计划,纳入生源地统一招生。各民办学校均不得招收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户籍生源(不含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已在本市小学就读且有本市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任何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进行报名、面谈等招生工作,不得招收未经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五)实行计划、班额管理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招生。起始年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即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六)加强控辍保学

   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将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以县为单位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保联控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七)加强学籍管理

   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违规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学校校长对学生“人籍一致”情况负有第一责任,要定期进行自检自查,规范管理。普通中小学学籍注册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入学)手续、明确注册时限、分县逐校审核”的办法进行。严格监控、从严管理公办小学学生无正当理由提前大规模转入民办学校现象。对不符合转学规定、在校生超过核定办学规模的学校一律不得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

   (八)落实公开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做到“六公开”,即入学办法公开、入学学区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入学结果公开、咨询渠道公开,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九)强化执纪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和省、市招生纪律要求。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基教、督导等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督查组,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市、县两级派驻教育部门纪检监察组对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违规操作或借机谋取私利的学校或个人,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违规情节对违规学校采取核减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停止年检、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太原市教育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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