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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民变更名字办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4-03-14 06:27:37

烟台公民变更名字办理指南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由本人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1)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3、按照规定,我国公民姓名除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4、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并对照下列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因血亲关系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血亲关系证明;

(2)因收(扶)养关系变更的姓氏,应当提交收(扶)养关系证明;

(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的姓氏,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变更姓氏意见书。变更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或者继母同意意见书。

5、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1)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2)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5)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6)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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