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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户口迁入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24 12:08:54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公用事业单位应做好住房水、电、燃气、电信、邮政等服务工作,并配合运营单位调取服务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负责的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自治、民政救济、治安管理、应急抢险、邻里纠纷调解等工作,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政策来源:http://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zfhcxjsj/content/post_782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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