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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31 11:00:19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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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三)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本人工作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2、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存档的人员,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委托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3、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凭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存档证(卡)或开具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4、档案关系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失业人员,凭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5、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6、农村居民(含非农散居人员),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注意事项: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一方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已满六十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五十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对未办理《光荣证》的人员,不予发放。

2、领取人因各种情况《光荣证》丢失的,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不予补办,按以下原则处理:

(1)领取人的档案中,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的,可以将《申请书》复印并由该档案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2)领取人原工作单位有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记录的,由原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对原工作单位改制,破产倒闭,或原单位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及领取人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等情况的,可由领取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家庭的证明,经原发证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出具证明。

(4)无业人员,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5)由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的,对2003年9月1日后迁入的发放对象,在查验领取人出示的规定材料时,同时查验迁出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未领取一次性奖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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