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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07 21:11:27

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每个自然年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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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办理地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8号5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斗门管理部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北路50号(建行斗门支行二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栏管理部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二路104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湾管理部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岸大道海华新村2号综合楼(交行西区支行二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琴管理部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金融产业服务基地12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管理部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峰中路193号美吉丽鼎通大厦1栋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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