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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在广州提供租房也能有补贴!

发布时间:2024-03-13 18:51:2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给予了明确的奖励计划!

为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可得补贴

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 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 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 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办法》中指出,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八种情形不得奖补

《办法》也列出不得予以奖补的情形,包括:

1. 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 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3. 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以租代售等条件;

4.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 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住房;

6.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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