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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06 00:39:37

准入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应同时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辖区内城镇户籍同时具备本辖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沧州市主城区(含高新区、开发区、运河区、新华区)无住房、无宅基地和无耕地,或者申请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

(1)一人户未满35周岁。

(2)结婚、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除外)。

(3)住房产权人发生变更、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变更时间不够5年的。

(4)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可以作为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申请配租。

(二)新就业职工

1、应同时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辖区内城镇户籍同时具备本辖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在高新区辖区内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沧州市主城区(含高新区、开发区、运河区、新华区)无住房、无宅基地和无耕地。

(3)至申请开始日,依法与本辖区内用工单位(在本辖区内工商注册)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

(4)至申请开始日,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应同时具备条件

(1)在本辖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本辖区内工商注册)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沧州市主城区(含高新区、开发区、运河区、新华区)无私有住房、无宅基地和无耕地。

(3)至申请开始日,依法与本辖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

(4)至申请开始日,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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