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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班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13 19:02:44

(劳动报酬与福利类)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劳动报酬与福利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劳动报酬与福利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数据来源:http://search.gd.gov.cn/search/local/755011?keywords=%E5%8A%A0%E7%8F%AD&filterType=localSite&filterId=un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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