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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身份证补办

发布时间:2024-01-05 20:24:37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簿、加盖公章的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个人户口卡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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