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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06 11:12:32

深圳对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数据来源:http://szjj.sz.gov.cn/ZWGK/ZCFG/ZCFKS/JTWFYW/content/post_4466300.html

拓展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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