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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民安居房报建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25 07:40:12

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间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镇街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在辖区范围内划定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的,还应从其规定。

(二)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三)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所谓“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也可认定为一户:

1.年满18周岁前,须与父母共同为一户;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为一户。

2.结婚后,夫妻双方须为一户。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

农民公寓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纳入该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核算范围。

(三)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以镇街为范围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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