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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积金提取类型

发布时间:2023-12-31 09:47:28

一、租房提取

具体的提取条件可点此查看

二、死亡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自建房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日起一年内和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三年内各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房款,提取限额为1500元/平方米。两人以上(含两人,夫妻除外)共同建房,按照不动产权证列明所占房产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每人提取金额。

四、离休、退休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请在相关批文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六、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条件:

出境定居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具体的提取条件可点此查看

八、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提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正常还贷期间每90日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一期后,可提取已偿还贷款本息。纯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在首次办理提取时一次性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按自上次审批日起之后的累计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贷部分)计算,每90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额。 下次前来办理提取的时间以结算后提取确认单上打印的“下一提取日”时间为准。结清住房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的可以在结清日起三年内凭银行相关结清证明提取最后一次(该房产在此期间已转让的除外),此后该套房产无论提取总额是否达到提取限额,均不可再提取。在2010年12月13日前,以纯商业贷款提取的,累计提取额达到贷款金额的1.1倍,则不可再提取。

九、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内已有房产且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情形,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连续正常缴存满三个月或以上(当前状态为正常),职工及其配偶每30日可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3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600元(第一次提取额为前三个月缴存额的30%,上限为1800元)(注:如单位一个月内缴存多笔住房公积金的,则合并计算一并转账)。

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既有住宅的所有权人需要使用该房屋共有部位增设电梯,自市场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职工及其配偶、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十一、职工或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本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对于在外市参保的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一社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可申请提取。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取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90日可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至少100元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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