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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补缴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13 22:12:13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申请

申办条件

1、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时,可以补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2、新农保、城居保政策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直接向办理机构提出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到办理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

2、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业务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核未通过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交申请人。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4、《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37号)

办理期限

只办理补缴申报的当场办结;需同时办理参保登记、补缴申报的,自办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其他

1、补缴标准为十档: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个人须在扣缴日前(每月10日或20日)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中,由指定银行进行扣款。

申办表格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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