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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3-12-03 13:59:07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根据闽人社发[2020]4号文第三条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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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488.4元,最高不超过17442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488.4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48.84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488.4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4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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