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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限购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22 01:36:0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来源:http://zfcxjs.tj.gov.cn/xxgk_70/zcfg/2017n/202010/t20201029_4014041.html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至少一名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军官证不能证明服役所在地的需部队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海新区购买住房的,是否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是否需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四、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一方可以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且满足我市购房条件的,是否可以夫妻另一方名义购房?

答:可以。

五、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六、本市集体户口居民是否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答:本市集体户口居民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七、居民购买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民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需提供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

集体户口居民购买住房的,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户口页。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还需提供在     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八、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的共有单套住房,是否分别计入共有各家庭的住房套数?

答:分别计入共有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九、多户外地户籍居民以共有方式购买一套住房的,只需一户还是每一户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每一户购房家庭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十、2017年3月31日前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2017年3月31日后需删除重签的,是否执行新限购政策?

答:买卖双方姓名及住房地址信息不变的,删除重签后持原协议按2017年4月1日前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姓名或住房地址信息变化的,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十一、公寓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居住型公寓和已选择房屋用途为“居住”的混合型公寓纳入限购范围,其他类型公寓不纳入限购范围。

十二、房改购房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房改购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且不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房改购房取得产权后再出售的,纳入限购范围,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十三、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的,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的,不纳入限购范围,可按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是否计入住房套数?

答: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且已依法取得产权证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五、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是否计入住房限购套数?

答: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六、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计入住房套数?

答: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取得产权的,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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