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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居住证损坏能不能补办

发布时间:2024-03-15 02:03:19

台州居住证损坏能不能补办:

能补办。

台州居住证补办材料:

居住证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携带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相片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拓展内容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五条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浙江省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和变更手续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以及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 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证件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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