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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赔范围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8:38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厦门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生活护理费;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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