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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深圳社保有减免吗

发布时间:2024-03-31 10:52:23

疫情期间深圳社保有减免。

  1、免征

免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2020年2-6月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免征深圳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2020年2月-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2、减征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4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3、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

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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