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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基数

发布时间:2024-02-26 11:37:05

温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8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或除以实际工资月份计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9〕47号)文件要求,2019年7月1日起,温州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具体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19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8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或除以实际工资月份计算。计算后,月平均工资如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4021元计算;如超过20102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0102元计算。

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资基数项目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二、缴存比例

2019年度,温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满一年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当在本次调整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计算),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2019-2020年温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基数

住房公积金:公司缴5-12%,个人缴5-12%。

2019-2020年温州公积金最低标准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021×5%=201.05元;个人:4021×5%=20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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