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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4-03-14 06:42:22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4.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6.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7.申请人在南海区内租住房屋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2021年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租赁发票收租方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

8.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二)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

3.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三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已达退休年龄且在南海区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的,可提供其他商业险或申请前在南海区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三年的劳动合同);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8.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9.申请人在南海区内租住房屋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2021年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租赁发票收租方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

10.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三)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异证明,丧偶的若户口簿上没有相关证明需提交丧偶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明;

3.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交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人在佛山市连续三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已达退休年龄且在南海区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的,可提供其他商业险或申请前在南海区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三年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佛山市南海区居住证;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拥有住宅、商业物业、停车位的提供租赁合同);

9.户籍在佛山市村(居)委会的共同申请人,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10.申请人在南海区内租住房屋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2021年起,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权属人、租赁发票收租方不一致时,需提供权属人的委托资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佐证材料、租赁发票;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佐证材料,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

11.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除身份证只提供原件核对外,其他应提交原件核对并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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