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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24 20:48:02

厦门社保生育保险报销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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