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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机动车上牌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07 13:04:18

长春机动车上牌标准:

(一)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①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②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③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车辆到环保部门检测符合长春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情况: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 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不符合长春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

政策原文: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68408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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