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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产假工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12-26 14:48:10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女职工延长的产假期间(未发放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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