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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生儿入户需要什么证件?

发布时间:2024-02-07 21:52:43

被收养儿童落户

1.养父母申请报告

2.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

3.养父母《户口簿》

4.养父母《结婚证》

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回国落户

1.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

2.《户口簿》

3.《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核)

婚生婴儿随父母落户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户口簿》

4. 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生母书面申请报告

3.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

4.《户口簿》

非婚生婴儿随父落户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申请报告

3.《户口簿》

4.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父母户口迁入福州市前出生的婴儿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户口簿》

4.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父母双方户口为集体户

①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结婚证》

③集体《户口簿》

④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1.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

5.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

1.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

5.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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