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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济宁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3 17:54:53

  一、2020年济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1、济宁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和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和15.5元。

2、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相比之前每月上涨了9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相比之前上涨了0.9元。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相比之前上涨了8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相比之前上涨了0.8元。

3、根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jining.gov.cn/art/2018/5/18/art_13658_593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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