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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养犬违法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24 10:20:40

兰州养狗违法行为:

1、不按办理免疫、登记手续,不植入电子标识的行为;

2、在集体宿舍或合租屋内饲养犬只的行为;

3、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4、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5、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行为;

6、伪造、编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行为。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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