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居住证的作用及用途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本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本市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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