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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收养户口迁移办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4-04-13 06:50:18

烟台公民收养户口迁徙登记

办事指南

持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也可将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派出所后按正常流程办理。

所需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实施)

3.《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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