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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8 00:51:48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100元(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1500元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为35%。

温州城乡住院报销比例

答: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保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个医保年度内,按医院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累计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70%。

按上述规定报销后的合规费用(包括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26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倍部分报销60%,5倍至10倍部分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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