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
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
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