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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3 21:15:4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政策解读

一、对通行区域和时段有何要求

驾驶登记后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可以在市公安交管部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

本着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受不受益作为根本检验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禁、限、疏”相结合原则,在《管理规定》中不具体写明禁限区域和时段,而是授权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限区域和时段,并进行动态调整,避免“一限了之”。对于具体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市公安交管部门会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二、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哪些要求

因为电动自行车不同于普通的自行车,驾驶也是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一定要年满16周岁;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超速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三、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管理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以下行为: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安全的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六、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有何要求

对充电场所作出要求: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

对充电安全作出要求:即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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