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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牌转沪牌办理条件+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4-01-02 16:28:32

一、办理条件

机动车需转入本市,需满足以下3点

  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是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是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市民可以通过前往上海市环保局检测中心(三江路55号,电话:24011893)和登录“上海市生态环境护局”官网(https://sthj.sh.gov.cn/),亦或者拨打环保热线:12369,以此确认自己车辆的尾气排放标准是否符合上牌规定。

  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可以直接在本市车辆管理所申请电子化转籍。

二、办理材料

  需要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的车主,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档案;(电子化转籍的,无需提供);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并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6、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若通过联网核查的,可不提供。)

  7、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8、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9、电子化转籍的,还需提供原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转出手续后三十日内,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应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和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查验通道,交验机动车,并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提交于受理窗口。超过时限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电子化转籍的,还可通过互联网122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申请,或直接到转入地车管所提出申请。

  审核完毕后,凭《车辆额度证明审查确认单》到交通委额度审核窗口确认本市机动车上牌额度。确认额度后,到登记审核窗口提交《车辆额度证明审查确认单》和到选号区选号,最后到发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即可,如无法当场领取号牌的也可以选择三个工作日自行或邮政服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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