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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回国定居人员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12 23:09:25

办理材料: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华侨回国定居证;

3、入户地址证明材料(在原户口薄户内恢复户口的,可不提供)。

注意事项:

1.入户地址材料包括下列之一材料:

(1)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单位分配住房(含租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属迁入亲友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4)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5)属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2.情形特别复杂的,请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 

3.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4.如证件、证明上信息有误,请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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