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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购房入户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12 05:40:41

2021年1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现就购房落户政策规定如下: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并与本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并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依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本规定与《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同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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