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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买房落户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12 20:25:38

符合《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青政发【2018】13 号文件规定,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产权人申请;

2、不动产权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8、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居住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9、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居住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10、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来源网址

http://police.qingdao.gov.cn/n32562227/n32562238/n32562256/190524142803447785.html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5695/n24625709/n24625723/18121415573920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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