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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1-01 18:33:57

该条例是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条例提出将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都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或介绍租赁房屋。

条例规定,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房屋地址、租赁用途、租期及房屋合法手续相关信息等。

条例明确提出,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都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或介绍租赁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将进一步完善租赁房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房屋租赁和居住人信息的网上登记和管理。同时,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房屋出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政策来源:http://www.mohurd.gov.cn/dfxx/201910/t20191011_242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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