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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28 08:07:10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  〔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来源:成都市公安局(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2538157&t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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