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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27 02:58:15

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的,须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21成都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我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1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家庭

(1)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5+1区域城镇户口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年收入4万元及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2.户籍单身居民

(1)5+1区域城镇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年收入2.5万元及以下;

(3)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申请人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二)房产规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区(市)县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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