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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社保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27 00:32: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规定:

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19%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②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原0.5%降至0.3%,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2%;

④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原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分别降至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4%。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申报核定办法。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下简称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2018年为54000元/年)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90%的,按9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低于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低于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90%的,按9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经批准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和商贸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60%的,可按60%核定。

参保单位在本核定年度内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调整。

企业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照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的90%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按照《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本级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荆人社函〔2018〕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http://rsj.jingzhou.gov.cn/xxgk_42/xxgkml/zcwj/gfwj/201906/t20190627_227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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