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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31 19:05:06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

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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