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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4-02-21 09:57:08

(一)申请。本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非本市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不申请住房补助的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核实申请人符合条件后进行配租。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三)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公安、社保、房产管理、地税等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及收入证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审资料整理归档后移交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核定,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四)公示及登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初审信息在办公场所或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造册。

  (五)轮候。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登记分类,按照轮候规则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持有本市《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母亲、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户籍(除上述第1目、第2目规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难家庭;

4.非本市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2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依法被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选房。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七)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八)完善建档。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九)备案。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本县(区)公租房的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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