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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发布时间:2023-12-08 04:42:02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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