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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规定厦门

发布时间:2024-04-16 17:00:34

厦门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

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总结一下,厦门妈妈这样休产假:

① 生育一胎:最低产假158天

② 生育二胎:最低产假158天

③ 难产:最低产假158天+难产假15天=173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照顾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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