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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违停罚单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29 12:16:37

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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