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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职公积金提取方法

发布时间:2024-01-25 03:57:26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 

经共享政务信息验证,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助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操作流程:详情请参照青岛住房公积金网(http://zfgjj.qingdao.gov.cn)“便民指引--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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