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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引产有产假吗

发布时间:2023-12-27 19:56:34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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