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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电动车新规

发布时间:2024-02-06 22:23:22

2018年7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通告》明确:“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019年3月19日下午,常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牌:

2019年4月15日起,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需本市居住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携带车辆至全市各注册登记点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全省统一新号牌。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办理备案登记,新国标标准如图。

       

交通:

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新标准,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通行安全管理,依法严查电动车无牌上路、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现场执法曝光。加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整治,依法严查非标电动三、四轮车违规上路行驶。推行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现场执法、信息推送、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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