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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缴纳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吗

发布时间:2024-03-23 00:35:59

一、异地购房贷款

(一)贷款条件

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8条全部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11条全部条件: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7.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8.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9.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原商贷用途为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原商贷用途为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二、异地购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2)票据在有效期内。

(3)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二)提取额度

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为账户余额的6成;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10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

(三)提取备注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办理异地购房提取的,若职工本人针对该套房产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则预约至银行网点办理(建议携带住房按揭贷款相关材料前往办理),目前仅开放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部分网点。

3.购房发票、契税税票、专用收据等票据开具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相隔两年以内。

4.职工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的,提供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若购房收据或购房发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或开发商印章)。

5.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

6.贷款银行印章指银行业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消费信贷专用章、会计业务专用章、个人业务专用章等)或银行公章。

7.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公积金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8.职工可凭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密码”在发卡行自助终端办理提取预约业务(支持跨行预约,目前暂开通建行、招行、中行自助终端公积金业务功能)。

9.没有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包括未制卡或卡片丢失)可先参照《公积金联名卡关联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关联一张银行卡,再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10.异地购房提取无法当场核验信息,经查询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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