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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13 04:40:19

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广州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广州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三)申购前在广州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四)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广州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五)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规定自愿转让并腾退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后可以再次购买,已购的共有产权住房满足限售年限后可以申请换购,再次购买或换购仅限一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视每批次房源供需平衡情况,决定是否对再次购买和申请换购进行配售并对外公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

(二)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三)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四)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五)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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